凡是非遗是不是都要保护?这是一个基础、关键问题,即非遗保护的概念和范围——非遗应保护什么和不保护什么?
应该说这是从事和关注非遗保护的同志都比较清晰的概念,但在社会上还有一些模糊认识,比如我们看到很多广告,“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XX酒”,“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XX产品”,实际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注重的核心要素是技艺,外在物质形态是第二位的。有的同志开玩笑,说现在大街上连算命先生挂的幌子都写着“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”,当然这是曲解式的利用,但也说明在保护实践中对什么是非遗还有模糊认识。
文化部原副部长、中国艺术研究院院长兼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主任王文章
非遗保护要求坚持科学保护的原则,前提是要弄清楚什么是非遗以及要保护什么样的非遗。
非遗是人们通过口传心授、世代相传的无形的、活态流变的文化遗产 ,亦即联合国教科文组织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》指出的,是“被各社区群体、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达、表现形式、知识、技能及相关的工具、实物、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。”非遗更多地表现为精神性、智慧性、技艺性的呈现形式,它与我们的精神、情感、思维方式相联系,它往往是以人们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呈现出来。
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呈现形态来表达的时候,它应该涵盖以下范围:1,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,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;2,传统表演艺术;3,社会实践、礼仪、节庆活动;4,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,比如二十四节气,刚刚入选联合国教科文公布的《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》。5,传统手工艺。除以上的范围,还有的认为,应包含与上述5个方面相关的文化空间,如庙会。
是不是一切非遗都需要保护呢?国际公约文件和我国政府相关文件制定了认定非遗的标准,违反人性的、暴力恐怖的、不利于民族和社区群体团结的,都不在非遗保护范围内。
对一些不应该保护的文化遗产,用“文化遗存”来表述更准确。对于不可能整体保护而又有关联价值的,则首先保护重要项目的关联部分,比如一些口头文学如史诗的载体语言、地方方言等。
在非遗项目的认定上,要反对两方面倾向:一是不慎重的盲目态度,不具体分析,盲目否定。如对妈祖信仰等类项目。二是“泛文化遗产论”,认为凡是传统文化现象,不问其价值,也不管是否具备独立存在的本质特性,甚至对近年来出现的模仿形态项目,也认定为非遗项目,有的甚至再造项目。